违规和制裁 F-GAS

违规和制裁 F-GAS

违反和制裁 F-GAS 立法法令 5 年 2019 月 163 日,n。 517 违反条例(欧盟)第 2014 条的处罚纪律。 XNUMX/XNUMX 关于氟化温室气体 适用制裁表

本指南由 Itieffe 设计和创建,对于涉及含氟化温室气体(通常称为 F-GAS 气体)的设备的管理、安装或维护的任何人来说都是一份重要文件。 这些气体应用广泛,包括制冷系统、空调、供暖系统和其他工业应用,并在欧洲和国家层面受到监管,以减轻对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

本指南旨在阐明与 F-GAS 气体的使用和管理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提供有关可能的违规行为和相关制裁的重要信息。 本文件有助于确保公司和个人遵守环境法规,并了解违反这些法规的法律后果。

重要的是要了解含氟气体的正确管理对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贡献至关重要。 因此,本指南重点关注 F-GAS 气体工作人员遵守法律以及注册、监测和报告义务的重要性。

该指南包含哪些内容

在该指南中,我们将研究不同类型的违规行为以及在违规情况下可适用的相关制裁措施。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除了遵守法律之外,采用可持续实践和减少含氟气体排放对于保护环境和地球的未来也很重要。 因此,本指南是促进环境责任和遵守 F-GAS 法规的教育工具。

违规和制裁 F-GAS

5 年 2019 月 163 日法令,n. XNUMX

违反条例 (EU) no. 的处罚纪律。 517/2014 关于氟化温室气体和废除法规 (EC) no. 842/2006。 (19G00170) (GU n.1 of 2-1-2020)

 生效日期:17-1-2020

共和国总统

考虑到《宪法》第 76 条和第 87 条;

考虑到 23 年 1988 月 400 日的法律,n. 第 14 条,管理政府活动和部长会议主席团的命令,特别是第 XNUMX 条;

考虑到 25 年 2017 月 163 日的法律,n. 第 2016 条,包含“欧盟指令转换和其他欧盟法案实施的政府授权 - 2017-2 欧洲授权法”,特别是第 XNUMX 条;

考虑到法规 (EU) no. 517 年 2014 月 16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氟化温室气体的第 2014/842 号法规和废除法规 (EC) no. 2006/25,特别是第 XNUMX 条;

考虑到 24 年 1981 月 689 日的法律,n. XNUMX,包含对刑罚制度的修改;

鉴于 3 年 2006 月 152 日的立法令,n. XNUMX,包含“环境法规”;

考虑到 24 年 2012 月 234 日的法律,n. 第 33 条,规定了关于意大利参与欧盟立法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一般规则,特别是第 XNUMX 条,该条规定了授权政府对违反欧盟监管行为进行制裁的一般标准;

鉴于共和国总统于 16 年 2018 月 146 日的法令,n. 517,关于实施条例(欧盟)没有的方法。 2014/XNUMX 关于氟化温室气体;

考虑到实施条例 (EU) no. 1191 年 2014 月 30 日的委员会第 2014/19 号决议,它确定了 (EU) no. 517 第 2014 条所述报告的格式和传输方法。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某些氟化温室气体的 XNUMX/XNUMX;

考虑到 2015 年 2065 月 17 日的委员会实施条例 (EU) 2015/517,根据条例 (EU) no.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 2014/XNUMX,成员国培训和认证计划的通知格式;

考虑到 2015 年 2066 月 17 日的委员会实施条例 (EU) 2015/517,根据条例 (EU) no.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 2014/XNUMX,相互承认参与安装、协助、维护、修理或停用含有氟化温室气体的电气开关或用于回收的自然人认证的最低要求和条件来自固定电气开关的氟化温室气体;

考虑到 2015 年 2067 月 17 日的委员会实施条例 (EU) 2015/517,根据条例 (EU) no.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014/XNUMX 号决议,关于固定式制冷和空调设备、固定式热泵和卡车的冷冻室以及含有氟化物的冷藏拖车的自然人认证相互承认的最低要求和条件温室气体,以及'对于

对含有氟化温室气体的固定式制冷设备、空调和固定式热泵的公司进行认证;

考虑到 2015 年 2068 月 17 日的委员会实施条例 (EU) 2015/517,根据条例 (EU) no.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 2014/XNUMX,含有氟化温室气体的产品和设备的标签格式;

考虑到 2016 年 879 月 2 日的委员会实施条例 (EU) 2016/517,根据条例 (EU) no.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第 2014/XNUMX 号法规,与装载氢氟烃的制冷和空调设备和热泵投放市场时的符合性声明相关的详细程序以及由独立机构进行的相关检查控制;

考虑到 2017 年 1375 月 25 日的委员会实施条例 (EU) 2017/1191,修订了实施条例 (EU) no. 2014/19 决定了法规 (EU) no. 517 第 2014 条中提及的报告的格式和传输方法。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氟化温室气体的 XNUMX/XNUMX;

考虑到 2018 年 1992 月 14 日的委员会实施条例 (EU) 2018/1191,修订了实施条例 (EU) no. 2014/19 号法规(EU)第 517 条中提及的数据通信。 2014/27 关于在英国和 XNUMX 个成员国联盟投放市场的氢氟碳化合物;

考虑到 2019 年 522 月 27 日的委员会实施条例 (EU) 2019/1191,修订实施条例 (EU) no. 2014/XNUMX 关于数据通信

根据法规 (EU) no. 19 的第 517 条生产、进口和出口含氢氟烃的多元醇2014/XNUMX;

考虑到 2019 年 661 月 25 日的委员会实施条例 (EU) 2019/17,该条例确保氢氟碳化合物投放市场配额电子登记册的正确运行,规定了在根据第 1 条第 517 款的法规 (EU) no. 2014/XNUMX;

考虑到 31 年 2019 月 XNUMX 日会议通过的部长会议初步决议;

已获得众议院和参议院主管委员会的意见;

考虑到 21 年 2019 月 XNUMX 日会议通过的部长会议决议;

根据欧洲事务部长和司法部长的提议,经环境和领土和海洋保护部长同意;

和法力

以下法令:

第1条- 范围

 

  1. 该法令包含对违反义务的制裁纪律,根据法规 (EU) no. 517 年 2014 月 16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第 2014/842 号关于氟化温室气体和废除法规 (EC) no. 2006/517,以下简称 «Regulation (EU) no. 2014/16 » 以及欧盟委员会的相关实施条例,由共和国总统于 2018 年 146 月 XNUMX 日发布的法令实施。 XNUMX.
  1. 本令规定行政处罚的,构成犯罪的,适用刑事处罚。

第2条- 定义

 

  1. 就本法令而言,第 2 条(EU)第 517 条中提及的定义。 2014/2 和共和国总统令第 146 条,n. 2018 年第 XNUMX 号。

 

第3条- 违反第 3 条规定的义务 (EU) no. 517/2014 关于防止氟化温室气体的排放

  1. 任何故意将氟化温室气体排放到大气中的人,如果排放不是允许使用的技术后果,则将处以 20.000,00 至 100.000,00 欧元的行政罚款。
  1. 经营者意外排放氟化温室气体,在氟化温室气体泄漏的情况下,没有无故拖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确定泄漏之日起5天内进行相关修理的,处以从 5.000,00 欧元到 25.000,00 欧元的行政罚款。
  1. 运营商在修理设备后一个月内进行了第 4 条第 1 款中所述的泄漏检查(EU)No. 517/2014,不执行,利用拥有共和国总统令第 7 条所述证书的自然人,n。 根据 146 年第 2018 号法令,或同一法令第 13 条所述,对维修有效性的验证将处以 5.000,00 至 15.000,00 欧元的行政罚款。

第4条- 违反第 4 条规定的义务 (EU) no. 517/2014 关于损失控制

  1. 未按照(欧盟)第 4 条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履行泄漏控制义务的运营商。 517/2014,被处以 5.000,00 至 15.000,00 欧元的行政罚款。

第5条- 违反第 5 条规定的义务 (EU) no. 517/2014 关于泄漏检测系统

  1. 欧盟法规第 4 条第 2 款 a) 至 d) 项所列设备的运营商。 517/2014 且含有等于或大于 500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氟化温室气体且未为所述设备配备能够向同一操作员或维修公司报告任何泄漏的泄漏检测系统的,将被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从 2 欧元到 10.000,00 欧元不等。
  1. 第 4 条第 2 款 f) 和 g) 条法规 (EU) no. 517/2014 并且含有等于或大于 500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氟化温室气体,从 2 年 1 月 2017 日开始安装,该设备没有为所述设备配备能够向同一操作员报告或维修的泄漏检测系统公司如有任何损失,将处以 10.000,00 至 100.000,00 欧元的行政罚款。
  1. 欧盟法规第 4 条第 2 款 a) 至 d) 项所列设备的运营商。 517/2014 和字母 g) 并且含有等于或大于 500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氟化温室气体,并配备了能够向国家报告的泄漏检测系统 对于运营商本人或维修公司,任何未至少每 10.000,00 个月检查一次这些系统的损失将处以 100.000,00 至 XNUMX 欧元的行政罚款。
  1. 法规(EU)第 4 条第 2 款 f) 项所列设备的运营商。 517/2014 并含有等于或大于 500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氟化温室气体,从 2 年 1 月 2017 日开始安装,配备泄漏检测系统,能够向同一运营商或任何损失维修公司报告,至少每六年不检查一次这些系统,将被处以 10.000,00 至 100.000,00 欧元的罚款行政处罚。

第6条- 违反第 6 条规定的义务 (EU) no. 517/2014 关于保存在共和国总统令中提到的数据库中的登记册。 146/2018

  1. 总统令第 8 条中提到的认证公司 n。 146 年第 2018 号,或同一法令第 13 条所指的人,或对于不承担认证义务的公司,同一法令第 7 条所指的经认证的自然人,或同一法令的第 13 条,他们没有将其插入共和国总统法令第 16 条所述的数据库中。 根据 146 年第 2018 号法令,同一法令第 16 条第 4、5 和 7 段中提及的信息,自干预之日起 1.000,00 天内,将处以 15.000,00 至 XNUMX 欧元的行政罚款。

第7条- 违反第 8 条规定的义务 (EU) no. 517/2014 关于氟化温室气体的回收

  1. 固定式制冷设备、固定式空调、固定式热泵、冷藏车和拖车的制冷装置、含有氟化温室气体溶剂的固定式设备、消防固定式设备和固定电气开关的运营商,这些设备使用不具有所有权的自然人共和国总统令第 7 条中提及的证书,n. 146 年第 2018 号,或在适用情况下,在同一法令第 13 条所指的情况下,在上述设备的维修和维护期间从上述设备中回收氟化气体,以确保其回收、再生o 破坏,处以从 10.000,00 欧元到 100.000,00 欧元不等的行政罚款。
  1. 使用法规(EU)第 8 条第 2 款所述容器的公司。 517/2014,在处置容器之前不确保回收其中包含的氟化气体,以确保其回收、再生或销毁,将处以 7.000,00 至 100.000,00 欧元、XNUMX 欧元的行政罚款。
  1. 在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6 年 40 月 17 日指令 2006/9 / EC 范围内从机动车空调系统中回收氟化气体的公司,不包括不涉及预防或后续活动的活动使用不持有第 1 号总统令第 146 条第 2018 款所述证书的人员从工厂本身回收氟化气体。 13 年第 7.000,00 号法令,或同一法令第 100.000,00 条所指的法令,处以 XNUMX 至 XNUMX 欧元的行政罚款。
  1. 根据 3 年 2006 月 152 日立法令,根据废物立法规定正确处置产品和设备的惩罚措施。 XNUMX.

第8条- 违反第 10 条规定的义务 (EU) no. 517/2014 关于认证

  1. 进行第 10 条第 1 款 a)、b)、c) 和 2 条所述活动的自然人,第 517 条第 2014 款第7/9,没有拥有共和国总统令第 146 条和第 2018 条所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 13 年第 10.000,00 号法令,或同一法令第 100.000,00 条所述的法令,将处以 XNUMX 至 XNUMX 欧元的罚款行政处罚。
  1. 开展第 10 条第 6 款第 517 条第 2014 款所述活动的公司。 8/146,没有根据第 2018 条共和国总统令颁发的相关证书。 13 年第 10.000,00 号法令,或同一法令第 100.000,00 条所述的法令,将处以 XNUMX 至 XNUMX 欧元的罚款行政处罚。
  1. 将固定式制冷设备、固定式空调、固定式热泵和消防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维修或拆卸委托给没有根据该法令第8条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公司的公司。 n. 共和国总统146 年第 2018 号法令,或同一法令第 13 条中提及的法令,处以 10.000,00 至 100.000,00 欧元的行政罚款。
  1. 第 5 号总统令第 146 条中提到的认证机构。 2018 年第 6 号法令,以及同一法令第 31 条所指的培训认证机构的合格评定机构,这些机构在每个 1.000,00 月 5.000,00年,根据他们在上一年开展的活动的报告,将处以 XNUMX 至 XNUMX 欧元的行政罚款。
  1. 第 5 号总统令第 146 条中提到的认证机构。 2018 年第 15 号法令,未在第 146 号总统令第 2018 条所述的登记册中登记。 10 年第 150,00 号法令,自收到指定之日起 1.000,00 天内,处以 XNUMX 至 XNUMX 欧元的行政罚款。
  1. 总统令第 6 条中提到的培训认证机构。 146 年第 2018 条未将已获得证书的自然人的姓名发送给对其进行认证的合格评定机构,自签发之日起 10 天内,将处以 150,00 欧元的行政罚款到 1.000,00 欧元。
  1. 未能遵守共和国总统令第 5 条第 4 款和第 6 条第 4 款所述的条款。 146 年第 2018 号法令,被指定认证机构和认证机构的合格评定机构处以 150,00 至 1.000,00 欧元的罚款行政处罚。
  1. 共和国总统令第 6、7、8、9 和 10 条所指的义务主体。 146 年第 2018 条未在同一法令第 15 条所述的国家远程信息处理登记处登记的,将处以 150,00 至 1.000,00 欧元的行政罚款。

第9条- 违反第 11 条规定的义务 (EU) no. 517/2014 关于营销限制

  1. 任何将法规 (EU) No. 附件 III 中列出的产品和设备投放市场的任何人。 517/2014 生产日期晚于同一附件中指明的日期,可处以三个月至九个月的逮捕或 50.000,00 欧元至 150.000,00 欧元的罚款。
  1. 第 1 款所述的制裁不适用于第 11 条第 2 款所述的军事装备和产品投放市场。 517/2014。
  1. 向没有根据共和国总统令第 7、8、9 和 13 条颁发的相关证书或证明的个人或公司供应氟化温室气体的公司,n. 146 年第 2018 号法规(EU)第 11 条第 4 款中提及的活动。 517/2014,无论使用何种销售方式,都会被处以 1.000,00 至 50.000,00 欧元的行政罚款。
  1. 为执行 (EU) no. 11 (4) 条所述活动而购买氟化温室气体的自然人或公司。 517/2014,无论使用何种销售方式,在没有根据共和国总统令第 7、8、9 和 13 条颁发的相关证书或证明的情况下。 146 年第 2018 号法令,处以 1.000,00 至 50.000,00 欧元的罚款行政处罚。
  1. 向最终用户供应含氟化温室气体的非密封设备的公司,无论使用何种销售方式,未获得共和国总统令第 16 条第 3 款第 d) 项所述的购买者声明n. 146 年第 2018 号法令,处以 1.000,00 至 50.000,00 欧元的罚款行政处罚。
  1. 为法规 (EU) no. 11 (4) 中提及的活动供应氟化温室气体的公司。 517/2014,无论使用何种销售方法,都不包括在第 16 条总统令第 146 条所指的数据库中。 根据 2018 年第 2 号法令第 500,00 段提供的信息,处以 5.000,00 至 XNUMX 欧元的行政罚款。
  1. 向最终用户供应含氟化温室气体的非密封设备的公司,无论使用何种销售方式,均未进入共和国总统令第 16 条所述的数据库。 根据 146 年第 2018 号法令第 3 段提供的信息,处以 500,00 至 5.000,00 欧元的行政罚款。

第10条- 违反第 12 条规定的义务 (EU) no. 517/2014 关于产品和设备的标签和信息

  1. 任何将第 12 条第 1、2 和 5 款规定的产品和设备投放市场的人。 517/2014,以及第12条第6款至第12款所指的氟化温室气体,未按同条规定和程序标注的,每5.000,00欧元处50.000,00欧元罚款。
  1. 如果标签不符合实施条例 (EU) 2015/2068 中提到的格式和共和国总统令第 19 条的规定,则适用相同的处罚,n。 146 年第 2018 号。

第11条- 违反第 13 条规定的义务 (EU) no. 517/2014 关于使用控制

  1. 任何使用六氟化硫进行第 13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所述活动的人517/2014,处以三个月至九个月的监禁或 50.000,00 欧元至 150.000,00 欧元的罚款。
  1. 任何违反第 13 条第 3 款第 517 条第 2014 款规定的禁令的人。 10.000,00/100.000,00,被处以从 XNUMX 欧元到 XNUMX 欧元的罚款行政处罚。

 

第12条- 违反第 14 条规定的义务 (EU) no. 517/2014 关于氢氟烃设备的预装

  1. 未经《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许可,将装有氢氟烃的制冷空调设备和热泵投放市场的,处五万欧元以下行政罚款18 欧元。
  1. 任何人将装有氢氟烃的制冷空调设备和热泵投放市场,而未提交根据实施条例 (EU) 2016/879 中规定的程序制定的符合性声明的,将受到行政处罚。金钱从 5.000,00 欧元到 50.000,00 欧元。

第13条- 违反第 15、16 和 18 条规定的义务 (EU) no. 517/2014 关于减少投放市场的氢氟烃数量、配额分配、配额转让和配额使用授权

 

  1. 生产商和进口商,或从制造商或进口商处获得授权的唯一代表,将一定数量的氢氟烃投放市场,也包含在预混多元醇中,但未根据第 16 条获得相应配额的分配法规 (EU) no. 517/2014,处以三个月至九个月的监禁或 50.000,00 欧元至 150.000,00 欧元的罚款。
  1. 生产商和进口商,或获得制造商或进口商授权的唯一代表,将一定数量的氢氟烃投放市场,也包含在预混多元醇中,但未根据第 18 条第 款获得配额转让1, 法规 (EU) no. 517/2014,处以三个月至九个月的监禁或 50.000,00 欧元至 150.000,00 欧元的罚款。
  1. 生产商和进口商,或从制造商或进口商那里获得授权的唯一代表,将氢氟碳化合物(包括预混多元醇中所含的那些)投放市场的数量大于根据第 16 条第 5 款指定的数量,规定 (欧盟) 没有。 517/2014 或数量大于根据同一法规第 18 条第 1 款转让的数量,将处以 50.000,00 至 150.000,00 欧元的行政罚款。
  1. 第 1 款和第 3 款所述的制裁不适用于生产商和进口商,或从制造商或进口商那里获得授权的唯一代表,在(欧盟)第 15 条第 2 ) n。 517/2014。

第14条- 违反第 17 条规定的义务 (EU) no. 517/2014 关于在氢氟烃销售配额电子登记册中的登记

  1. 生产商和进口商,即从生产商或进口商那里获得授权的唯一代表,他们为条例 (UE) 第 15 条第 (2) 款第二小段 a) 至 f) 条所述的目的供应氢氟碳化合物 n . 517/2014 无需注册 根据法规 (EU) no. 17 第 517 条。 2014/5.000,00,被处以从 50.000,00 欧元到 XNUMX 欧元的行政罚款。
  1. 同样的制裁适用于为第 15 条第 2 款第 517 项第 a) 至 f) 条所述目的而接收氢氟烃的公司。 2014/17,无需根据法规 (EU) no. 517 第 2014 条注册。 XNUMX/XNUMX。
  1. 设备进口商将含有非销售氢氯氟烃的预充装设备投放市场,然后再对此类设备充装 根据法规 (EU) no. 17 第 517 条注册。 2014/5.000,00,被处以从 50.000,00 欧元到 XNUMX 欧元的行政罚款。
  1. 为了在电子登记册中登记氢氟碳化合物投放市场的配额,如第 17 条第 1 款所述,第 517 条第 2014 款(欧盟)第根据 2019/661,未向欧盟委员会提供实施条例 (EU) 5.000,00/50.000,00 要求的信息的公司将被处以 XNUMX 至 XNUMX 欧元的罚款行政处罚。

第15条- 违反第 19 条规定的义务 (EU) no. 517/2014 关于生产、进口、出口、用作原材料和 法规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物质的销毁

  1. 生产商、进口商或从生产商或进口商处获得授权的唯一代表,以及不遵守法规(欧盟)第 19 条第 1 款所述通信中所述义务的出口商n. 517/2014,被处以从 1.000,00 欧元到 10.000,00 欧元的行政罚款。
  1. 在上一个日历年销毁了 1000 公吨或 2 吨二氧化碳当量或更多氟化温室气体和法规 (EU) no. 517/2014,不符合第 19 条第 2 款规定的通信义务(EU)no. 517/2014,被处以从 1.000,00 欧元到 10.000,00 欧元的行政罚款。
  1. 在上一日历年中,使用 1000 吨二氧化碳当量或更多的氟化温室气体和法规 (EU) No. 2/517,它不符合第 2014 条第 19 款中规定的通信义务(EU)no. 3/517,被处以从 2014 欧元到 1.000,00 欧元的行政罚款。
  1. 将含有 500 吨二氧化碳当量或更多氟化温室气体和其他法规 (EU) No. 2 中提及的气体的产品和设备投放市场的公司517/2014,不符合条例第 19 条第 4 款所述的通信义务 (欧盟) 没有。 517/2014,被处以从 1.000,00 欧元到 10.000,00 欧元的行政罚款。
  1. 生产商、进口商,即从生产商或进口商处获得授权的唯一代表,以及在上一个日历年向市场投放至少 10.000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氢氟碳化合物的出口商,且未核实根据第 2 条第 19 款第 1 条第 517 款传达给欧盟委员会的数据的准确性。 2014/500,00 由独立控制机构处以行政罚款从 5.000,00 欧元到 XNUMX 欧元不等。
  1. 第 14 条第 2 款第 517 项中提到的预装氢氟烃设备的进口商。 2014/XNUMX,这是唯一一个从进口商那里获得授权的代表,他没有安排 独立控制与实施条例 (EU) 2016/879 中规定的相关文件的准确性和符合性声明的准确性,将处以 500,00 至 5.000,00 欧元的行政罚款处罚。
  1. 任何以不完整、不准确或其他不符合第 1、2、3 和 4 款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传输第 1191、2014、500,00 和 1.000,00 款所述信息的人。 XNUMX/XNUMX 被处以 XNUMX 至 XNUMX 欧元的罚款行政处罚。

第16条- 实施制裁的程序

  1. 为实施本法令规定的行政罚款处罚的监督和评估活动由环境和领土及海洋保护部在其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该部使根据与国家主管当局商定的程序,使用宪兵队环境保护司令部 (CCTA)、环境保护与研究高等研究所 (ISPRA)、区域环境保护机构 (ARPA) 以及海关和垄断机构.
  1. 司法警察和代理人也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查明本法令规定的违法行为。
  1. 根据 13 年 24 月 1981 日的法律第 689 条,n. 第1条第2款和第XNUMX款所指的主体,为查明违反其各自权限的情况,可以获取所有最有用的信息并进行检查、调查和任何其他技术操作,以及“进行”根据赋予它们的权力,预防性扣押产品或设备或物质。
  1. 根据核查活动的结果,环境和领土和海洋保护部在向有关方通报所确定的违规行为后,将相关报告发送给有领土管辖权的省长,目的是实施根据第 17 条第 1 款,该法令所指的行政处罚。 689 年第 1981 号。
  1. 如果海关和垄断局确定存在违规行为,则由具有领土管辖权的机构办公室根据第 17 条第 1 款实施相关制裁。 689 年第 1981 号。
  1. 拥有禁令的行政当局或被判有罪的刑事法官,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命令行政没收物质本身或产品或设备中包含的物质。 根据 3 年 2006 月 152 日立法令中规定的规定,对物质的任何销毁均由违规者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XNUMX.
  1. 第 16 条中提到的减少付款。 689 年第 1981 号。

第17条- 行政罚款所得

  1. 对第 16 条所述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的收益在收到国家预算时支付。

第18条- 财务不变性条款

  1. 该法令不得导致对公共财政产生新的或更高的费用。
  1. 相关公共主体利用现行法律规定的人力、财力和工具资源开展本法令规定的活动。

第19条- 废除

  1. 5 年 2013 月 26 日的立法令,n. XNUMX号废止。 这条带有国家印章的法令将被纳入意大利共和国立法法案的官方汇编。 任何负责的人都有义务遵守并让其遵守。

5 年 2019 月 XNUMX 日在罗马举行

马塔雷拉

孔戴,理事会主席 部长

阿门多拉,事务部长 欧洲人

Bonafede,司法部长

环境部长科斯塔

领土的保护和

Seen,封印的守护者:Bonafe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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